第二十条

有效

县人民政府应当建设名城保护数字化动态监测系统,在名城保护范围内重点保护区域、重点保护对象配备相关设施设备,提升消防、安防、智能巡查、数据监测、信息反馈、为民服务等智慧化管理水平。

地方法规 · 玉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