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名城保护范围内的消防设施、消防通道应当按照有关消防技术标准和规范配置。确因保护需要,无法按照标准和规范设置的,由消防救援机构会同相关主管部门制定相应的消防安全保障方案。

名城保护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严格用火、用电、用气、用油管理,履行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

名城保护范围内严格限制或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限制或者禁止的时间、区域由县人民政府依法确定。

地方法规 · 玉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