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溪市通海县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第二条有效名城的规划、保护、管理和利用等活动,适用本条例。名城保护涉及文物、自然保护地、风景名胜区、古树名木、非物质文化遗产等的,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地方法规 · 玉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