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名城的规划、保护、管理和利用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名城保护涉及文物、自然保护地、风景名胜区、古树名木、非物质文化遗产等的,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地方法规 · 玉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