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核心保护区内禁止下列活动:

(一)在建筑物屋顶及外立面使用彩钢瓦、石棉瓦、树脂瓦以及反光材料,安装影响历史风貌的太阳能、水箱、水塔、排烟管道、电视塔、通讯和电力设备等设施;

(二)安装使用卷闸及其他影响历史风貌的设施;

(三)摆放、安装与历史风貌不相协调的广告牌匾、遮阳棚;

(四)使用高音喇叭或者采用其他持续反复发出高噪声的方法进行广告宣传等活动;

(五)擅自占道经营、摆摊设点,乱停乱放机动车、非机动车;

(六)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或者损毁标志牌;

(七)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地方法规 · 玉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