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八条有效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专项规划应当对污水处理、雨污水调蓄、排水泵站、污泥转运与处理处置等设施的排水用地和防护距离予以预留和控制。经依法批准的国土空间详细规划中确定的排水用地,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用地性质和指标。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