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规划、水务、生态环境等有关部门编制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专项规划。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专项规划应当包含内涝防治专项规划。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备案。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应当符合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专项规划。

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