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年度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更新改造、维护,以及防涝应急工程建设和专用设备购置。

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