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