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市滇池管理部门和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是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的监督管理工作。其中,市滇池管理部门是滇池流域内的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是滇池流域外的城镇排水主管部门。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确定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统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