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四章 污水处理第三十四条有效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污泥转移联单制度。污泥产生、运输、处理处置单位和污泥其他接收单位应当严格执行转移联单制度,并定期将记录的联单结果上报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无转移联单的,污泥运输和处理处置单位不得接收污泥。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