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四章 污水处理第三十三条有效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或者污泥处理处置单位应当安全处理处置污泥,遵循减量化、稳定化、无害化、资源化的原则,保证处理处置后的污泥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对产生的污泥以及处理处置后的污泥去向、用途、用量等进行跟踪、记录,并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污泥。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