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十四条有效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后,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通过招标投标、委托等方式确定符合条件的设施维护运营单位负责管理。专用排水设施和自建排水设施由产权单位或者使用单位负责维护运营。其中,对住宅小区共用排水设施,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委托运行管理单位统一管理,产生的费用由本级财政补贴。无法确定权属的城镇排水设施,由该设施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或者由其委托的单位负责维护管理。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