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并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竣工验收报告及相关资料报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备案。

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