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办理移交手续,并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报告;尚未移交的,由建设单位负责维护和管理。

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