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提出机关对应当进行价格认定的涉案财物,向所在地同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价格认定机构提出价格认定协助申请。
提出机关提出价格认定协助申请时,应当如实、全面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并出具价格认定协助书。
价格认定协助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价格认定机构的名称;
(二)价格认定的目的和要求;
(三)价格认定的范围和价格认定基准日;
(四)涉案财物的品名、规格、型号、数量、来源、购置时间、使用时间、新旧程度、购入价格等;
(五)价格内涵;
(六)提出协助的日期;
(七)提出机关名称、联系地址、联系人、联系方式;
(八)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和资料。
价格认定协助书和相关材料应当加盖提出机关公章,并由提出机关对其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