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涉案财物价格认定条例第十条有效价格认定机构自收到价格认定协助书和相关材料之日起,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材料不齐全的,价格认定机构应当一次性告知提出机关予以补充。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价格认定机构不予受理,应当书面告知提出机关,并说明理由。涉案财物需要进行技术鉴定、品质检验的,应当由提出机关提交具有法定资质的机构或者专业人员出具的专业意见。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