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价格认定机构不予受理:

(一)申请事项超越价格认定机构认定范围;

(二)涉案财物已经灭失,或者实物形态与价格认定基准日相比发生较大变化,且提出机关无法提供详实资料;

(三)提出机关的申请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要求,逾期未补充或者未按照规定和要求补充相关材料;

(四)法律、法规规定无需进行价格认定;

(五)其他不予受理情形。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