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涉案财物价格认定条例第十二条有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价格认定机构不予受理:(一)申请事项超越价格认定机构认定范围;(二)涉案财物已经灭失,或者实物形态与价格认定基准日相比发生较大变化,且提出机关无法提供详实资料;(三)提出机关的申请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要求,逾期未补充或者未按照规定和要求补充相关材料;(四)法律、法规规定无需进行价格认定;(五)其他不予受理情形。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