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畜禽屠宰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具体负责畜禽、畜禽产品检疫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生态环境、卫生健康、公安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畜禽屠宰监督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