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畜禽屠宰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畜禽屠宰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加强执法队伍和设施建设,将畜禽屠宰监督管理所需经费纳入本级预算,并协调、解决畜禽屠宰监督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畜禽定点屠宰的宣传教育,协助做好畜禽屠宰监督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