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自治区实行畜禽在定点屠宰厂(场)、小型屠宰场点(以下统称屠宰场所)屠宰,集中检疫制度。

除个人自宰自食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非定点屠宰场所从事畜禽屠宰活动。

鼓励个人自宰自食的畜禽在定点屠宰场所进行屠宰。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