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屠宰场所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发生变更,未办理变更手续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