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畜禽屠宰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八条有效屠宰场所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发生变更,未办理变更手续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