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小型屠宰场点超出所在地州、市(地)人民政府(行政公署)规定的销售范围销售畜禽产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