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畜禽屠宰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五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屠宰场所不再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应当责令停业整顿,并限期整改;逾期仍达不到本条例规定条件的,由发证机关吊销畜禽定点屠宰证书,收回畜禽定点屠宰标志牌。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