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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内法规法规税务文件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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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畜禽屠宰管理条例/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

有效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发现畜禽屠宰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同级公安机关。

公安机关在侦办案件过程中,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

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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