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畜禽屠宰管理条例/第四章 监督检查第三十四条有效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发现畜禽屠宰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同级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在侦办案件过程中,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予以协助。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