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畜禽屠宰管理条例/第四章 监督检查第三十三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公布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箱等,受理对违反本条例规定行为的举报,并及时依法处理。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