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畜禽屠宰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畜禽,是指人工饲养的猪、牛、羊、马、鸡、鸭、鹅等。

本条例所称畜禽产品,是指畜禽屠宰后未经加工的胴体、肉、脂、脏器、血液、骨、头、蹄、皮等。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