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畜禽屠宰管理条例/第三章 屠宰与检疫检验第二十七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违法畜禽屠宰活动提供场所或者设施,不得为对畜禽、畜禽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单位和个人提供场所、工具和设备。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