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实施下列行为:

(一)对畜禽、畜禽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

(二)屠宰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畜禽;

(三)屠宰兽药残留超标或者含有禁用药物的畜禽;

(四)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禁止实施的其他行为。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