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畜禽屠宰管理条例/第三章 屠宰与检疫检验第二十六条有效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实施下列行为:(一)对畜禽、畜禽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二)屠宰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畜禽;(三)屠宰兽药残留超标或者含有禁用药物的畜禽;(四)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禁止实施的其他行为。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