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畜禽屠宰管理条例/第三章 屠宰与检疫检验第二十三条有效屠宰场所应当建立畜禽产品出场记录制度,如实记录出场畜禽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检疫证明号、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号、屠宰日期、出场日期以及购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屠宰场所应当按照规定向全国畜禽屠宰行业管理系统填报畜禽屠宰及产品销售等信息。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