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屠宰场所应当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监督下,对病害畜禽以及畜禽产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

无害化处理的费用和损失,由各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给予补助。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