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畜禽屠宰管理条例/第三章 屠宰与检疫检验第二十四条有效屠宰场所应当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监督下,对病害畜禽以及畜禽产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无害化处理的费用和损失,由各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给予补助。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