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畜禽屠宰管理条例/第三章 屠宰与检疫检验第二十二条有效肉品品质检验由屠宰场所的兽医卫生检验人员进行。经检验合格的畜禽产品,应当加盖肉品品质检验合格验讫印章,附具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畜禽产品,不得出场。检验不合格的畜禽产品,应当在兽医卫生检验人员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并如实记录处理情况。处理情况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