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畜禽屠宰管理条例/第三章 屠宰与检疫检验第二十一条有效屠宰场所应当建立肉品品质检验管理制度。肉品品质检验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肉品品质检验规程进行检验,如实记录屠宰时间、检验时间、检验标准、检验结果以及检验人员。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肉品品质检验包括健康状况、动物疫病以外的疾病、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有害物质、有害腺体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检验项目。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