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屠宰场所应当建立肉品品质检验管理制度。肉品品质检验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肉品品质检验规程进行检验,如实记录屠宰时间、检验时间、检验标准、检验结果以及检验人员。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肉品品质检验包括健康状况、动物疫病以外的疾病、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有害物质、有害腺体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检验项目。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