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畜禽屠宰管理条例/第三章 屠宰与检疫检验第十六条有效屠宰场所屠宰的畜禽,应当依法检疫合格,并附具检疫证明、加施检疫标志。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