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畜禽屠宰管理条例/第三章 屠宰与检疫检验第十五条有效屠宰场所应当建立健全畜禽屠宰质量安全管理制度,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做好动物防疫、畜禽产品检验、安全生产等工作,对其生产经营的畜禽产品质量安全负责,并接受社会监督。鼓励屠宰场所建立动物福利屠宰管理体系。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