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畜禽屠宰管理条例/第二章 定点屠宰场所的设立、变更第十四条有效屠宰场所依法撤销的,或者屠宰场所不再从事畜禽屠宰活动的,发证机关应当办理注销手续,收回畜禽定点屠宰证书和畜禽定点屠宰标志牌,并向社会公布。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