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城市管线条例/第二章 规划建设第七条有效管线行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根据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行业发展规划,组织管线权属、管理单位编制各行业城市管线专项规划,报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综合平衡。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依据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综合各行业城市管线专项规划,结合道路交通等专项规划,编制城市管线综合规划。城市管线专项规划、综合规划按照规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