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城市管线条例/第二章 规划建设第八条有效城市管线专项规划编制应当集约利用空间,与道路交通、园林绿化、人防工程、轨道交通、铁路建设等衔接和协调,避免平面交叉和互相干扰。城市管线专项规划总体规划层次应当明确重大管线需求和布局,详细规划层次应当明确管线规模、管径、走向、位置、主要控制点标高、保护范围等。城市中心区不得规划新增中低压电力和通信光缆的架空线路,已建的中低压电力和通信光缆架空线路,逐步迁改下地。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