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城市管线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七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管线建设单位未按照城市管线年度建设计划组织安排项目建设的,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