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八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管线权属、管理单位未及时拆除存在安全隐患的废弃管线的,由管线行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