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城市管线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六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管线建设单位未按照城市管线与城市道路同步施工组织方案要求推进工程建设进度的,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