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城市管线条例/第四章 综合管廊第三十七条有效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综合管廊建设、运营资金的统筹。鼓励社会资本、入廊管线权属单位参与投资建设和运营管理综合管廊。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