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综合管廊实行有偿使用制度。入廊管线权属单位应当向综合管廊建设或者运营单位交纳入廊费和日常维护费。收费标准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