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城市管线条例/第四章 综合管廊第三十三条有效在已建成综合管廊的区域内,综合管廊中预留有对应管线位置的,该区域内所有同类管线应当入廊。发展改革、规划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和管线行业主管部门不得另行审批综合管廊以外的管线建设工程,城市管理主管部门不得审批城市道路挖掘申请。管线建设单位未经批准不得在综合管廊以外的位置另行建设管线。既有管线应当逐步有序迁移至综合管廊。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