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城市管线条例/第四章 综合管廊第三十二条有效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结合综合管廊专项规划、城市道路年度建设计划和城市管线年度建设计划等,组织编制综合管廊年度建设计划,并及时告知管线行业主管部门和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管线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年度建设计划和管线权属单位需求,组织编制本行业管线年度入廊建设计划,并报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