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城市管线条例/第三章 运行维护第二十九条有效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发生故障需要紧急抢修的,管线权属、管理单位在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后,可以先行破路抢修,并同时通知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二十四小时内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