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城市管线条例/第二章 规划建设第二十一条有效工程建设中发现未建档管线或者与管线现状资料不符的,建设单位应当及时报告管线行业主管部门。管线行业主管部门应当要求管线权属、管理单位及时组织勘探补测,并按照规定将勘探补测资料报送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存档,其中测绘数据报送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