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工程建设中发现未建档管线或者与管线现状资料不符的,建设单位应当及时报告管线行业主管部门。

管线行业主管部门应当要求管线权属、管理单位及时组织勘探补测,并按照规定将勘探补测资料报送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存档,其中测绘数据报送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