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严格控制城市道路占用、挖掘频次,鼓励以非开挖方式敷设城市管线。需要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管线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办理城市道路占用、挖掘许可手续;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
管线建设单位应当合理安排施工时间,在技术条件允许的最短时间内完工,减少对城市道路交通的影响;占用期满或者挖掘施工竣工后,应当及时清理施工现场,恢复城市道路原状。
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管线行业主管部门加强对管线建设单位占用、挖掘城市道路情况的日常巡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