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管线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予以核实。未经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管线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管线建设工程竣工后,管线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各管线行业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管线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指导。
管线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管线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向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送竣工验收资料,并向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报送工程档案。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