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城市管线条例/第二章 规划建设第十八条有效管线建设工程覆土前,管线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竣工测量,形成符合统一数据标准的竣工测量数据文件和管线建设工程测量图。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