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城市管线条例/第二章 规划建设第十七条有效管线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监理单位应当依法对施工质量安全实施监理,对施工质量安全承担监理责任。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